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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学科竞赛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2-06-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及在校学生参加国内各类学科竞赛差旅费的管理,规范教师及学生因公参加学科竞赛的出差行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内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必须有正式文件,并经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赛,未经教务处批准的学科竞赛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及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条  此办法仅适用于我校教师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条  教师带队外出参加并指导学科竞赛分两类:一是长春市内参加竞赛;二是长春市外参加竞赛。差旅费标准如下:

(一)长春市内参加竞赛

教师在长春市内带队参加并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补助标准为100//人。

(二)长春市外参加竞赛

教师赴长春市外带队参加并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执行。

第五条  学生外出参加学科竞赛分两类:一是长春市内参加竞赛;二是长春市外参加竞赛。差旅费标准如下:

(一)长春市内参加竞赛

学生长春市内参加学科竞赛,补助标准为50//人。

(二)长春市外参加竞赛

学生赴长春市外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减半执行。

第六条  教师及学生外出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差旅费,必须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凭车船票、住宿发票报销,超过规定经费限额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并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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