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益,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向本校学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项目驱动的模式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一)预约开放。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外的所有时间,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均向学生开放,学生根据需要,提出预约申请。
(二)定时开放。根据实验教学安排或基于完成某种任务的需要,确定固定时间向学生开放,学生在实验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任务。
第六条 开放实验项目须为教学计划外的拓展性实验,开放实验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开放实验项目应是对教学计划内实验的延续和提高,须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不能与学生所学课程的必修实验项目重复。
(二)开放实验项目选题要尽量结合科研、生产、社会实践,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践教学,强化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
(三)开放实验项目应依托实验室现有条件完成,鼓励学生1人1组开展实验,实验内容如需多人配合完成,原则上每组实验人数不能多于3人。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在学校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协调、各教学单位分管院长(或中心主任)负责、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具体实施。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开放实验项目,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准备所需材料(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实验成绩考核表等)。首次开发的实验项目须经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批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各实验中心(实验室)确定本学期拟开放的实验项目名称、类型、开放对象及目的要求等内容报送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面向全体学生公布本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
第十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及兴趣爱好选择开放实验项目,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实验室以开放实验项目为单元,按年级、专业、班级确定学生具体实验时间。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室开放所需的仪器设备、耗材等准备工作,并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和论证,并向学生提出防范要求。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研究与开发是指导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指导教师要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发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开放实验的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在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与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操作、实验耗材使用、实验数据分析以及实验结果形成等方面的指导,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开始前须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对于没有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实验。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围绕提高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培养学生具备创造性思维、严谨治学态度和综合实验素质等能力。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环境卫生。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做详细记录,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阅、评判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论文专利或实物等实验成果,结合学生平时考勤、实验情况等综合评定学生开放实验成绩。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及时收集学生的实验报告或论文专利等实验成果,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和安全情况的记录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文档。
第五章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均应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以便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根据预约人数等情况做好安排和准备。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实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实验,将取消本学期参加开放实验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按要求完成实验项目预习内容,否则将不允许参加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实验操作过程和实验结果等认真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人身及仪器设备事故的发生。对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引发重大事故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实验项目后,应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实验报告、论文专利或实物等实验成果,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交实验室或所在院系存档。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写,必要时应重做实验。严禁抄袭别人的实验数据和实验报告。
第六章 经费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项目专项基金。开放实验项目专项基金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统筹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开放实验所消耗的材料费以及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费。
第二十七条 开放实验项目指导工作量列入学校实验教师工作量体系统一管理发放,开放实验项目指导工作量计算标准为:实验项目学时数×参加实验项目人数/10。
第二十八条 开放实验项目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素质拓展模块管理。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实验,学生按要求完成实验项目且考核合格者,根据《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修订)》(长工院教字〔2019〕60号)按每4学时0.25学分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档案中,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上限为1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并将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工作和开放情况作为考核各教学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发、指导开放实验项目,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职晋级、评选教学名师、教学新秀、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管理办法》(长工院教〔2016〕107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