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印发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的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大创计划的实施管理,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旨在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机融合,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大创”项目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创业训练与实践有浓厚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施。
第四条 “大创”项目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员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校团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创”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监督实施、经费管理、成果验收、实施奖励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大创”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和二级单位党委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主任、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等相关人员担任。工作组负责本学院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宣传动员、项目培育、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归档、优秀项目推荐、经费管理、条件保障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和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依托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学科竞赛等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大创”项目申报主体是我校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四年制一般应以2至3年级学生为主,五年制一般应以2至4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人须学有余力,并对创新创业项目具有浓厚兴趣。
第九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其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条 申报人须组建团队申请项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只能参与一个项目,跨学院组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受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具有多学科、多专业学生组队的学科交叉项目、彰显专业特色的“互联网+”项目和师生共创的创业实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大创”项目团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选题、自主学习、自主研究、自主实践。导师在项目中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一)创新训练项目需配备1名导师。导师须具备相应的指导能力,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明确研究选题和研究内容、确立研究重点和分析方法、设计实验方案和技术路线、安全进行实验操作、有效分析处理数据、撰写研究总结报告等。
(二)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须配备2名导师。其中1名为具有科技开发实力、创业教育经历或创业实践阅历的校内导师,另外1名为具有创业实践经历的企业导师。导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选修创业课程,传授创业知识,培训创业能力,培养学生的企业家思维和创业者素质,使其具有战略眼光、沟通协调能力、营销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大创”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中旬,进行“大创”项目校级立项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工作组,学院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项目上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立项数量及名单。
第十五条 每年4月下旬,开展校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及国家级、省级项目的推荐工作。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建校级专家组对校级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校级项目中期检查的结果,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划拨的指标额度,推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推荐的项目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校内公示后,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立项资助。
第五章 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大创”项目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宏观管理,项目所在学院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公布后,项目组即可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独立进行实验,独立撰写总结报告。项目成员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记录手册》至少每周记录一次,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一)创新训练项目:原始数据、实验现象、存在的问题、实验的收获与思考、导师意见、项目团队讨论的要点、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二)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调研情况、项目进展、企业(模拟)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收获与思考、导师意见、项目团队讨论的要点、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 导师要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时给予指导,保证指导时间和指导质量,导师不得代替学生完成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果。
第十九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项目组人员变动、更换项目题目及内容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将变更的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与“中期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到项目所在学院,中期检查答辩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中期检查结束后,项目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
项目允许变更的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变更。经学院专家组评审同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项目名称、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微调,但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变更,工作量不得减小。
(二)项目组成员变更。导师有权力根据学生在项目中期检查前的表现对项目组成员及署名顺序进行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应向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核。
(三)导师变更。导师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指导项目,学院须向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变更导师。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组因故决定终止项目研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前向学院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备案。项目组成员自项目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允许重新立项,导师一年之内不允许指导“大创”项目,同时视情况追回已使用的项目经费。未办理终止手续而擅自终止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校期间不允许重新立项,导师两年之内不允许指导 “大创”项目,并追回已使用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不能按期完成者,可适当申请延期,除创业实践项目外,延期期限不超过项目负责人本科毕业之日(以当年毕业证签发之日为准),逾期未结题视为终止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公开发表论文,须注明“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并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出版的著作等相关成果,其成果内容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且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方可认定为有效成果,并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4月下旬进行校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每年11月份进行国家级、省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每年4月中旬开展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可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安排国家级、省级及校级项目的结题答辩,答辩前须将答辩的时间、地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项目等信息报学校备案,学校将委派专人参加答辩。项目团队答辩应面向学院全体学生公开进行,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检查评价办法》、《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试行)》、《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把结题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申请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时应完成立项申请书中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成果指标,方能申请结题。
结题时须提交《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创新训练项目。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过程;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与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工作记录手册的完整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中存在不足,尚需深入研究的问题,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及依托项目获得学科竞赛奖励的情况等。
(二)创业训练项目: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工作记录手册的完整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业训练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三)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注册成立公司的相关法律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等;创业实践项目的落地程度,固定办公室场所、上下游渠道合作商、战略合作伙伴等;项目所获风险投资意向,天使投资意向等;注册资本,盈利能力,员工数量,业务范围,企业运营状况;公司财务报表,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市场盈利情况,项目市场拓展能力,项目市场反应,项目整体实践成果。
注:1.预期成果中,均指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或专利权人的成果;导师成果及项目组成员中的研究生成果不作为结题有效成果。
2.依托“大创”项目获得各级学科竞赛奖励,可酌情替代预期成果中的专利、论文、企业流水金额等。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按照答辩情况、成果质量及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并按照国家级和省级答辩项目总数的20%择优推荐参加学校的优秀“大创”项目公开答辩;学校每年拟评选出3—5项优秀项目,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已结题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总和及项目结题质量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须签署导师意见及学院意见,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至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学院及项目组各留存一份。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创”项目专项基金,对立项项目提供经费资助。原则上国家级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项;省级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项,具体资助额度以学校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报销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对于项目完成特别优秀者可视具体情况追加经费投入,追加项目经费需要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已发生的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追加项目经费的详细预算清单及预期成果,经导师签字、学院同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酌情增加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题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经费的决算及相关报销工作,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及相关报销工作,学校将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实验教学中心等应为“大创”项目的开展提供有利支持,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应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工作组负责“大创”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九章 奖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颁发“大创”项目结题证书并给予导师相应的教学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项目2000元/项;省级项目1000元/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优秀的“大创”项目,颁发“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荣誉证书。对优秀项目的导师颁发“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奖励,奖励标准为3000元/项,获得优秀项目奖励者,不再发放项目结题奖励。
第三十五条 代表吉林省入围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创年会的项目或论文,按《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规定的B类竞赛二等奖认定成果并给予导师和项目组成员相应奖励;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中获得“优秀论文”、“最佳创意项目”、“我最喜爱项目”荣誉者,按《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规定的B类竞赛一等奖认定成果并给予导师和项目组成员相应奖励,获得上述奖励者不再发放优秀项目奖励和结题奖励。
第三十六条 参加“大创”项目的学生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可按《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七条 “大创”项目成果符合 “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高水平大学生学科竞赛参赛条件的,其项目团队将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并额外给予项目一定的经费及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以进行项目研究为由缺课或旷课,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行为,按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终止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如有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9日
附件: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标准(试行)
附件: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标准(试行)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权重 |
1 |
文档的 规范性 |
申报书内容填写及行文的规范性;申报表基本信息的完整性;项目类别的规 范性、合理性、正确性;文档排版合理性;文字表述准确性; |
5% |
2 |
目的意义 及背景 |
1.是否选择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或国内外前沿课题;有无重要研究意义、实践意义和近期应用前景。 2.研究目的是否明确,论证是否充分、严谨。 3.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或者项目市场现状分析是否清楚、准确、全面。 |
10% |
3 |
创新性 |
1. 项目内容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2. 研究目标明确、紧密联系实际,应用性强、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大,能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3.重点支持可转化为产品且具备落地性的项目。 |
20% |
3 |
可行性 |
1.项目成员组成的合理性。所学专业(或拥有特长)与所研究项目的内容相关或相近,且学生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2.研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难易适中;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技 术路线设计是否可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否合适。 |
10% |
4 |
前期工 作基础 |
1.是否有实物装置雏形,并能够实现部分功能。 2.是否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是否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得论文录用通知。 4.阅文献数量是否可观,是否有查阅文献的阅读笔记。 5.创业项目是否已注册公司或有可观收入或已获得投融资。 |
20% |
5 |
预期成果 |
1.重点支持预期成果中有实物装置、专利、软件著作权的项目。 2.重点支持预期成果中有高水平论文的项目。 |
10% |
6 |
经费预算 |
项目经费预算内容详细、科学合理,所列支出项目明细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 |
5% |
7 |
现场答 辩表现 |
语言流畅、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内容连贯、回答迅速、从容自信、应变能力强。 |
10% |
8 |
优先支持 |
1.优先支持与专业契合度高、有鲜明创新理念或技术的项目。 2.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项目。 3.优先支持能够代表学校参加各类高水平大学生学科竞赛的项目。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