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促进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以下简称“创新学分”)是指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第二课堂专业实践、第二课堂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经审核后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凡就读于我校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创新学分”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科学研究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协同管理。
第二章“创新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学分”由创新创业实践模块、第二课堂专业实践模块、第二课堂文体活动模块、社会实践模块等四部分组成。
(一)创新创业实践模块
1.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2.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验室开放项目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
3.学术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被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参加国家级、省级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或在全国、全省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作品。
4.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证书。
5.技能证书:指获得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各类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技能培训证书。
6.创新创业活动:参加由学校认定或组织的各类学术报告、科技活动、创业沙龙、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
7.创业实践: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能够吸收更多的在校大学生参与创业,能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证明,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第二课堂专业实践模块
第二课堂专业实践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实施的且与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实践活动。第二课堂专业实践原则上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实践任务应具体、明确。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应提交专业实践报告、实习单位证明等相应的成果材料,由教学单位组织专业教师根据专业实践的任务、内容及学生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三)第二课堂文体活动模块
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化艺术活动(如:演讲、辩论、文艺演出、音乐作品、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和体育比赛。
(四)社会实践模块
1.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社会实践调查,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得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单项奖。
2.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并提供有效证明;成为通过注册认证的各级志愿者并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3.社团活动:组建或组织学校各类社团并成功开展活动;积极参与学校各类社团活动;获得市级及以上社团奖励或荣誉。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置换原则
第六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必须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超出部分可按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进行学分(或成绩)置换。思政类课程、体育类课程、大学生心理健康类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不能进行学分(或成绩)置换。
第七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分(或成绩)。
(一)参加学科竞赛,获得E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核心成员(团队前3名)。各级成功参赛奖不能置换课程学分(或成绩)。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的项目组核心成员(团队前3名)。
(三)依托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指导教师批准后,公开发表省级及以上论文的第一作者。
(四)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二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
(五)自主创办企业,并获得50万元以上创业基金支持的创业实践团队的企业法人及核心成员,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占股在35%以上,且核心成员占股10%以上。
(六)在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中获得中级及以上技能证书的在校学生。
(七)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学生艺术展演、演讲比赛、辩论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成员或个人。
(八)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单项奖的在校学生。
(九)获得市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称号的在校学生。
(十)在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名次的在校学生。
未满足上述条件者,按附件《长春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认定并积累“创新学分”但不进行学分置换。
第八条 “创新学分”的置换原则
(一)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在满足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后,超出部分满足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置换课程学分(或成绩)。
(二)置换学分办法: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可按1:1的关系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通识选修课;被置换的课程按65分(或及格)记,超出被置换课程学分的部分,按1:10比例提高该门课程的成绩,被置换课程的最终成绩不超过95分(或优秀)。
(三)置换成绩办法:学生获得“创新学分”可按1:10的关系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成绩,被置换课程的总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被置换课程的最终成绩不超过95分(或优秀)。参加补考的课程不能进行成绩置换。
第九条 置换课程学分应在每门课程考试前一周申请,置换课程成绩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申请。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管理
第十条 “创新学分”实行课程化管理,所有开展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活动必须到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进行审批,并按照“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以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组织单位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创新学分”认定及置换流程如下:
(一)学生须登录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相关活动信息及成果材料。团队成果由团队负责人填报,个人成果由本人填报。
(二)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成果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三)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各活动组织单位提交的成果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创新学分”的赋分标准认定“创新学分”。
(四)学生可登陆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查看已认定的“创新学分”,如有异议可与相关活动的组织单位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由活动组织单位上报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应修改。
(五)学生可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根据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使用已认定的“创新学分”申请置换相应课程学分(或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得的相应学分和成绩,并按考试作弊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所获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试行)》(长工院教〔2018〕28号)废止。
2019年9月29日
附件1:长春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附件1:
长春工程学院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创新创业实践模块
1.学科竞赛类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A类 |
一等奖 |
15 |
1.学生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2.学科竞赛级别的认定标准详见《长 春工程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3.团体获奖按以下办法认定学分: 竞赛文件(或通知)中要求必须3人组队完成的竞赛项目,获得奖项按表中规定分值计分;团队人数多于3人,参与学生按排序依次递减0.5分,最低按0.5分计,多于5人的团队按前5名计。 4.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或类型比 赛只认定最高级别奖励。 |
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竞赛组织单位
|
二等奖 |
12 |
三等奖 |
10 |
B类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 |
6 |
成功参赛奖 |
3 |
C类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 |
成功参赛奖 |
2 |
D类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成功参赛奖 |
1 |
E类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成功参赛奖 |
0.5 |
校级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成功参赛奖 |
0.25 |
院系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25 |
2.科研训练类
项目名称 |
级别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优秀 |
4 |
1. 优秀大创项目的评选无级别限定,按结题成果质量进行评定。 2. 项目团队的人数原则上不多于5人,项目负责人所获学分按上表中规定分值定,其余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学分,最低0.5学分计。 3. 校级项目低于0.5分则不计分。 |
各教学单位
|
国家级 |
3 |
省级 |
2 |
校级 |
1 |
开放实验 项目 |
校级 |
2 |
1.每个开放实验项目应不少于4个学时,每个项目按0.25学分计。 2.学生需提供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审查合格可获得该项目对应学分,该学分上限为1分。 |
各教学单位 |
参加教师科研课题 |
校级 |
2 |
1. 学生提供教师书面证明材料,同时提交项目报告、实物装置或论文等相应成果,并由指导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组织专家答辩认定。 2. 该学分上限为2分,每项课题最多认定1个学分,每个学期最多认定0.5个学分。 |
各教学单位 |
3.科研成果类
项目名称 |
级别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学术论文 |
SCI收录 |
8 |
1.期刊级别按学校学术论文分类标准确定。 2.以长春工程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并能够在中国知网中检索。 3.作者第一排名按表中分值赋分,第二作者减半。 4.提供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
各教学单位 |
EI/CSSCI收录 |
6 |
中文核心期刊 |
4 |
省级期刊 |
2 |
4.知识产权类
项目名称 |
标准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8 |
1. 申请专利的署名单位必须是“长春工程学院”。 2. 第一发明人按表中分值赋分,第 二及以下排序依次减半,低于0.5分不计。 3.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各教学单位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第一发明人 |
1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1 |
5.技能证书类
证书类型 |
证书级别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证书 |
获系统分析员证书 |
5 |
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类证书的学分认定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单位共同认定,赋分标准可根据证书内容灵活掌握,但原则上不能高于 表中赋分规则。 |
各教学单位 |
获高级程序员证书 |
5 |
获程序员证书 |
3 |
各类大型工程软件公开认证考试证书 |
高级 |
5 |
中级 |
3 |
初级 |
1 |
国家技术等级证书 |
高级 |
5 |
中级 |
3 |
初级 |
1 |
国家颁发各类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
国家级 |
5 |
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
校级以上 |
1 |
校级 |
0.5 |
6.创新创业活动类
项目名称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参加学校认可的,各教学单位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科技活动、创业沙龙、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 |
0.25/次 |
1. 每次参加报告(或活动)后提供不少于800字的心得体会或完成相应问卷。 2. 创新创业类学术报告、科技沙龙、创业沙龙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类“创新学分”上限为1学分。 |
各活动组织单位 |
7.创业实践类
标准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自主创办企业,并获得200万元以上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或公司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 |
10 |
1.获得营业执照,学生为企业法人,学生团队占股在35%以上。 2. 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需要审核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 3.企业法人代表按表中分值计分,核心成员(按股权比例10%以上认定)递减0.5分计分,最低按0.5分计。 |
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
自主创办企业,并获得150万元以上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或公司营业额在150万元以上。 |
8 |
自主创办企业,并获得100万元以上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或公司营业额在100万以上。 |
6 |
自主创办企业,并获得50万元以上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 |
4 |
自主创办企业,并获得20万元以上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 |
3 |
自主创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入驻校级以上众创空间、创业园或孵化器,企业运营中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2 |
自主创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入驻校级众创空间,企业运营中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1 |
自主创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
0.5 |
|
|
二、第二课堂专业实践模块
项目内容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利用课余时间、假期进行培养方案以外的专业实践活动 |
0.5学分 |
提供能够证明实践活动切实开展并取得良好实效的图像、文字、证明、票据等资料,专业教师3人以上进行认定是否满足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的要求。该学分上限为0.5学分。 |
各教学单位 |
三、文化艺术与体育比赛类
1.文化艺术活动类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教育部、文化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等举办的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项目大赛;全国十佳大学生(参照本栏一等奖得分标准)等。 |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校团委、竞赛组织单位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4 |
优秀奖 |
2 |
省级 |
一等奖 |
4 |
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学联等举办的吉林省大学生艺术展演;吉林省演讲比赛;吉林省辩论赛等各类文化艺术比赛;吉林省十佳大学生(参照本栏一等奖得分)等。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优秀奖 |
1 |
市级 |
一等奖 |
3 |
长春市文化局、市高校工委、团市委等举办的长春市科技文化艺术节;长春市大学生进步奖评选;;长春市十佳大学生(参照本栏一等奖得分)等。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优秀奖 |
0.5 |
校级 |
认定标准参照校园文体活动相关加分细则,上限1分 |
校团委、 学工处 |
2.体育比赛类
级别 |
参评项目 |
获奖名次 |
学分 |
认定单位 |
国家级 |
国家、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各分会,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举办的体育比赛。 |
第1—3名 |
6 |
体育教研部、校团委 |
第4—8名 |
5 |
省级 |
吉林省、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学生体协、吉林省体育局、吉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举办的体育比赛。 |
第1—3名 |
4 |
第4—8名 |
3 |
市级 |
长春市、长春市高教工委、长春市体育局举办的体育比赛。 |
第1—3名 |
2 |
第4—8名 |
1 |
校级 |
学校举办的体育比赛。 |
第1—3名 |
1 |
四、社会实践类
项目 |
学分 |
认定标准或依据 |
认定单位 |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单项奖 |
4 |
1.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文件。 2. 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
校团委、 学工处 |
省级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单项奖 |
2 |
市级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单项奖 |
1 |
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
认定标准参照学校团委相关办法执行,上限1分 |